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程序的審查判斷
1、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5、人民法院對於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刑事自訴案件中反訴規定是什麼?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自訴案件的第(一)、(二)類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行政類型案件在進行審查的時候,不僅僅是需要審查一下是否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定受理的程序,還需要對於證據來進行一定的審查,當然首先是需要關於程序問題進行審查之後才是屬於證據審查,是有一個時間方面的順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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