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字辦事涉及什麼罪?
一、用別人的名字辦事涉及什麼罪?
一般是不構成犯罪行為的。盜用他人名字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過此時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於是被盜用了姓名的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來追究侵犯自己姓名權的人的民事責任,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因為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賠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二、姓名權遭到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三、用別人的名字辦事屬於民事侵權嗎?
用別人的名字辦事屬於民事侵權的。 民事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是: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用別人的名字辦事通常是不會被認定為是犯罪的行為的,但是因為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擁有的姓名權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因此用別人的名字辦事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姓名權造成了侵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人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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