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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法條具體表述為:

怎樣區分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賭博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分

首先,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賭博罪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而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市場交易管理秩序;

其次,二者在客觀表現上有所不同。

賭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非法經營罪則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交易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分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2、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裏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

3、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

4、 聚眾賭博一般具有隱祕性,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

5、 聚眾賭博的賭頭往往會利用其人際關係和人際資源來召集、組織每一次的具體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情況下不親自參與召集、組織人員參與賭博。

6、 聚眾賭博的賭頭本人有時會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本人一般不會參與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