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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玩忽職守需要什麼證據?

認定玩忽職守需要什麼證據?

一、認定玩忽職守需要什麼證據?

(1)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

1、被調查人案發時所具有的職權和職責,對其公務和職責的熟悉程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動機、目的,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法違規的認知程度,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的認知程度。

2、被調查人玩忽職守行為時間、地點、方式、過程及結果,公務活動的共同負責人、參與人、執行人情況及各自意見,公務活動中具體表現和態度,是否受到權力干預,干預的人員、授意的內容。

3、被調查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傷亡情況、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是否有不報、遲報、謊報或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搶救工作情況,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上級主管領導、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知情人等相關證人關於被調查人的職權範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具體情況及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的陳述。

2、被害人及相關證人關於被調查人案發時具有的職權和職責,對公務和職責熟悉程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動機、目的,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法違規的認知程度,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的認知程度,本人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失的具體經過及訴求的陳述。

(3)書證、物證

1、關於被調查人職責的工作制度、規範文件,被調查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會議記錄、處理決定、批件、工作日記、電話記錄等。

2、相關職業規範、工作制度、處理決定、處罰決定書、文件以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確處理公務活動受到的處分決定等。

二、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的?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證人證言,書證,被調查人的供述都可以作為證據。認定玩忽職守罪要考慮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之間的差別,玩忽職守罪是刑事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工作失誤只是過失行為。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財產受損失的會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