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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和防衞過度有什麼區別?

故意傷害和防衞過度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傷害和防衞過度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兩者對危害結果發現的主觀心理狀態不同,防衞過當是過失心態,而故意傷害罪是故意。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首先,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但是,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防衞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也就時説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衞,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

這樣區分故意傷害與防衞過當:故意傷害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造成他人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放任這種審核危害結果的發生的行為。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要負刑事責任嗎?

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負擔的刑事責任,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為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客體要件是指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主體要件為,凡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是指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主觀要件是自然人在實施傷害罪的時候,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

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包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判決中,將綜合考慮故意傷害案件的具體情節,包括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手段是否殘忍,是否具有自首等情節進行最終判決。

這兩者的區別是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不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了,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受害者重傷,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存在,有損害的結果產生。

標籤:故意傷害 防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