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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防衞

法律2.84W
故意傷害防衞
如何區分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

區分正當防衞和故意傷害關鍵就是:是否依法進行防衞,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防衞就屬於防衞過當,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應當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有實際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客觀、現實存在的,而不是假象可能會發生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構成犯罪的不法行為,也包括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類的不法行為。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當不法侵害人正在預備實施侵害行為,或已經實行完畢侵害行為,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防衞,那麼屬於防衞不適時,不成立正當防衞。

3、防衞行為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而不能針對第三者。

4、有正當的防衞意圖,需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衞意圖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衞的行為,如挑撥防衞、互相鬥毆等,不是正當防衞。防衞挑撥不成立正當防衞一般僅限於當時的條件,如甲今日挑撥乙,乙幾天後才攻擊甲或找好幫手後才攻擊甲,甲可以對乙進行正當防衞。互相鬥毆結束後,一方覺得吃了虧,又重新糾集起來侵害另一方,對被侵害人來説並沒有繼續鬥毆的故意,因而可以對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衞。

5、沒有超過必要限,造成重大損害。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述為正當防衞可以造成傷害和死亡結果的規定,也稱特殊防衞。正當防衞需要有一個限度,這個度如何把握需要結合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強度、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範圍,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一個區間,只要防衞行為造成的損害屬於限度區間,都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