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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和傷害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傷害和傷害有什麼區別?

故意傷害和傷害有什麼區別?

主要在於主觀意願不同,傷害可以認定為無意傷害和故意傷害,最主要的是看犯罪人的主觀是怎麼樣的,如果他是以殺死人為目的,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並未出現死亡的結果,則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定 如果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傷害他人而不是要殺死他的話,就定故意傷害罪。 至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原則上仍然屬於故意傷害罪,但量刑上要從重,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結果加重犯,即實施了基本的犯罪行為,卻發生了犯意以外的結果,應該按故意傷害罪從中處罰。 至於故意殺人罪嘛,就更好區分了,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致人死亡,且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就成立了完整的故意殺人罪了

1、分清故意傷害罪與殺人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即使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如刑法關於強姦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這些都屬於刑法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會判幾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故意傷害罪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審理,並依據刑法規定來判決處理,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需要對傷害的主觀情況進行認定,屬於無意傷害的,是可以比對故意傷害來減輕處理的。

標籤: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