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限為多長時間
一、假釋考驗期限為多長時間
假釋考驗期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據此,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
二、假釋考驗期期滿後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根據規定,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原則上,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其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若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則要求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有可能適用假釋。不過,若是犯罪分子有特殊情況,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hi,那麼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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