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多長時間
針對一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官在對其判刑的同時,如果符合了緩刑條件的話,則還有可能適用緩刑,不過這個緩刑是有考驗期的。那麼你知道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多長時間嗎?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間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3、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4、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5、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6、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緩刑並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實踐中,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那麼才有可能同時宣告緩刑,而緩刑的考驗期則是根據具體判刑的刑期確定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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