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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人員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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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人員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暴力犯罪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綁架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二是綁架行為實施後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對於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後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於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於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罪併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罪論處,但是由於在綁架中常常伴隨着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法定刑高於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有利訴訟。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對發生在犯罪既隧後或者發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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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