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補充: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改為了”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補充:在《刑九》出台之前,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綁架人死亡,成立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但《刑九》取消了這一結果加重犯。故如今在綁架過程中致人死亡要分情況討論:一、綁架中的綁架行為致死。如,在綁架過程中,因捆綁過緊造成人質窒息死亡。此時成立綁架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二、綁架行為之外的行為過失致被綁架人死亡,成立綁架罪既遂和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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