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可以被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任何人不得減刑。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剝奪自由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罪犯可以被減刑的情形有哪些?無期徒刑罪犯如何減刑?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罪犯可以被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無期徒刑罪犯如何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處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無期徒刑罪犯如何減刑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能減刑假釋,那麼真的就是一輩子都毀了。犯罪分子在服刑兩年後,可以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幫裏減刑手續,爭取獲得最大減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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