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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上追逃算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被網上追逃算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21世紀被稱為網絡的時代,我國為了跟上世界的腳步,網絡發展在近些年的發展已經超越了很多國家,處於世界前列。我國的網絡效應可以説是一股強大的勢力,很多案件的處理都是網民的舉報才得以結案。那麼法律上被網上追逃算犯罪嗎?

一、被網上追逃算犯罪?

網上追逃只是一個偵查手段,網上追逃説明公安已經立案偵查了,但還沒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並不一定説被上網追逃的人一定會被定罪,這要看案件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定罪了。只有通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被定罪量刑後,才有犯罪記錄。

“網上追逃”是公安機關將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由於潛逃尚未被執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資料利用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公安部定期下發的追逃光碟進行發佈,全國所有的公安部門一旦發現可疑人員立即利用網絡查詢、比對,從而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活動。近年來,“網上追逃”作為一種新型偵查措施,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網上追逃”偵查措施規定不夠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立法層級低下、效力不高,與《刑事訴訟法》未能有效銜接,在實踐中容易造成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二、“網上追逃”工作在執法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

由於法律對“網上追逃”缺乏具體明確的規範,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移交程序隨意、混亂,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1、執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現實中,通過“網上追逃”抓獲跨省跨地區網上逃犯,由於立案地與抓獲地的客觀分離,且拘留法律文書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獲地公安機關一般依據從公安網上下載掃描的拘留文書或者使用立案地的電傳文書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由於電傳文書、下載文書不是法律文書原件,無法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字。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為避免麻煩,只是簡單地口頭告知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被抓,不辦理任何正規手續。

2、導致錯誤計算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間的計算應當是從其被採取強制措施,關押到看守所時開始計算。抓獲地公安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因為沒有正式的拘留證,部分公安機關認為計算羈押期限的起始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犯罪地公安機關的時間,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公安機關被關押的這段時間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計算進羈押期限。

3、通知被拘捕人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形同虛設。《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由於公安部有關“網上追逃”的文件對由哪個公安機關通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相互推諉,抓獲地往往以“不明確是否有礙偵查、立案地未要求代為通知”為由不予通知。

4、聘請律師權無法保障。《刑事訴訟法》中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並代為申訴、控告。”,然而實踐中“網上追逃”的嫌疑人在異地抓獲後,由於羈押措施的性質不明確,沒有正規的法律手續,權利義務告知也欠缺相應的規範,因此聘請律師權無法保障。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被移交A市警方前,沒有通知家屬或單位以及告知其聘請律師權。因此,對於跨省被抓獲的網上逃犯來講形同虛設。

三、關於完善“網上追逃”偵查措施的建議

1、通過修改法律確立“網上追逃”制度。“網上追逃”是隨着網絡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偵查手段,實踐證明成效是顯著的。然而“網上追逃”抓獲嫌疑人後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同於現有的通緝等七種法定偵查措施。改變目前“網上追逃”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侵害,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立法,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使得“網上追逃”措施有法可依。適逢《刑事訴訟法》將進行新一輪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進行《刑事訴訟法》再次修訂時將其列為一種單獨的偵查措施,確立法律地位,明確界定概念,對異地抓獲逃犯的刑拘期限做出專門規定。

2、規範並進一步細化“網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細、責任不明是造成“網上追逃”執法不嚴謹的主要原因。建議公安部細化“網上追逃”的執法程序,明確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的各自職責,既充分保證“網上追逃”打擊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形成刑事法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三位一體的完備的“網上追逃”法律體系。筆者認為應由抓獲地公安機關先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和所在單位,然後由抓獲地公安機關向立案地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法律文書。這樣有利於環環相扣,避免中間脱節,準確地記載羈押狀況。

3、建議設計“網上追逃”專用拘留證。可以設計“網上追逃”專用拘留證,與一般拘留證有所區分的是,這一法律文書需要兩地公安機關的印章和兩處關押地點的進出時間。當原拘留證傳真或下載給抓獲地後,抓獲地據此開具專用拘留證,蓋上公章後出示給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簽字。等犯罪嫌疑人被帶回原犯罪地後,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在同一份拘留證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同時在拘留證上寫明提出看守所的時間和再次關押的時間,成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書隨卷移送。

4、明確“網上追逃”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刑事拘留的突出特點和實質特徵就在吞噬星空於剝奪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種相當嚴厲的強制措施,“網上追逃”中在抓獲地羈押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靜止狀態,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徵,應該計算在內刑事拘留期限之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這一問題以及相關內容的討論和詳細解析,網上追逃是一種偵查手段,不同於網上通緝。網上通緝是我國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處理案件的一種方式,它可以發動網絡的優點,迅速及時的效應使得很多網絡逃犯無處可逃,使得網絡能夠有效的反應真實信息,加快結案的速度。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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