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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追訴期過了會受到行政處罰嗎?

一、違建追訴期過了會受到行政處罰

違建追訴期過了會受到行政處罰嗎?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時效限制,“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以違建訴訟期過了的違章建築仍還是違章建築,仍會受到行政處罰,直到違法行為結束即違法建築已經拆掉或恢復原本的樣子。

二、違建追訴期是如何計算的

一般應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在長時間內沒有被發現,並且違法行為人再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對社會和他人利益不再有現實的危害,從行政處罰的間接目的和最終目的看,再給予處罰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因其危害結果一直存在,因此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另外,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三、違建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笫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最後,我國的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違法分子,保護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同時也起到引導廣大公民守護法律、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作用。而對違建的行政處罰也是為了保護廣大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