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案件超過強制執行期限人民法院還會受理嗎
一、行政非訴案件超過強制執行期限人民法院還會受理嗎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經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①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主體不合格。
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尚未生效。
③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尚未屆滿。
④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逾期申請的。
⑤執行標的不明確。
⑥不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⑦申請執行的有關材料存在缺陷。
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後或在執行中作出的兩種法律後果不同的程序處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申請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該裁定作出後,行政機關在具備了各種條件後還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而不予執行裁定主要是基於對非訴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有錯誤的情況而作出,該裁定一經作出,行政機關不得就同一執行內容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對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的準確界定,將有利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正確處理。
二、強制執行期限
執行有一定的時間程序,不是説幾天就能執行完結的。法院一般受理後要先從立案庭移送到執行局,執行局要分案;
分到承辦法官後,要先初查(查銀行、土地、房產),給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等等,這些內容都是需要時間的。一般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時,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我國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強制執行的案件申請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一般執行的期限在六個月內處罰,但案件情況複雜,犯罪人員不予配合的,相關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延長3個月時間,強制執行這類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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