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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訴期限與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追訴期限與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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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初探

(二)概念: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與事數形態上述構成要件理論顯然是為處理和分析違法行為的“一事”與“數事”的區分而有意設定的。行政執法實踐中需要對“一事”或“數事”即對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或數個違法行為作出區分。在區分一個或數個違法行為時,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便發揮出特有的作用。本文認為:在討論“一事不再罰原則”時對“一事”和“數事”的分析有助於理清相關思路[4]。根據構成要件理論,符合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相應地,符合多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當然系“多(數)個行政違法行為。”但實踐中存在既非典型“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又非典型“多(數)個行政違法行為”的情形:例如:
(1)實質一事。在特徵上違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狀態兩者同時繼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違法。此行為具有非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引起的違法狀態同時繼續的特點,且具有時間上的不間斷性,因此,該行為在主觀上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故意),因而儘管不同時間點上有不同的動作表現,但本質上系一事,而非多事;
(2)法定一事。指本來符合數個違法構成要件的多事,法律將其規定為一事。連續違法是法定一事的典型形態。連續違法是指較長時間裏反覆實施同種行政違法行為,如《治安管理罰條例》17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屢犯不改的,可以從重處罰”,即連續違法為法定一事的例子。
(3)處斷一事。牽連違法即處斷上一事的典型形態,類似於刑法上的牽連犯。牽連行政違法是指相對人以實施一個違法行為為目的,但其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又分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典型如:利用假髮票進行逃税。該逃税行為構成逃脱違法,逃税手段構成另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牽連違法的特徵只出於一個違法的故意或過錯,但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又分別觸犯不同的行政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