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與路面施工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公共場所與路面施工侵權責任是什麼?
公共場所與路面施工侵權責任是需要由施工單位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發生道路施工侵權行為後,如果是施工單位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例如沒有設立警示標誌等,由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3、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在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道路施工方面的一些精神行為,那麼是需要由相關人員承擔精神責任的,比如説道路施工的施工人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必然是需要承擔侵權相關責任。此時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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