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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條文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條文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做出了規定,具體條文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其主觀目的是為了毀壞他人財產,使其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使用價值,且其財物範圍較廣,不侷限於某一行業,但其直接表現為他人所有的財產。

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故意毀財物;財物須為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法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旨在通過保護公私財物,進而保護該財物權利主體的權益。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能成為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就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對象。電力、煤氣等無形財產,已經被刑法分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股票所代表的財產權利,也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