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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財物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