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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非法財物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毀壞非法財物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毀壞非法財物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公私財物”這個詞在不同的語境有不同的含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公私財物”是指什麼財物,應當根據《刑法》的規定進行評判,《刑法》條文是唯一的評判標準。

《刑法》總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對“公私財物”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共財產的範圍”,第九十二條規定“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明顯不是公共財產,是私人財產,評判其是否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公私財物”,就要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户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從上述列舉的四項財產可以看出,《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合法財產或依法屬於私人所有的財產,由此可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公私財物”只能是合法財產或依法屬於私人所有的財產,不包括非法財產。

二、犯罪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公民和企業的生產資料和所有物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都是不可以隨意的破壞和毀壞他人財物的,如果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或者是破壞的手段和行為特別惡劣的情況,當事人不僅要按照實際情況支付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是要根據造成的後果和涉案情節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