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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解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解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解讀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解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侵犯財產罪的一種,此類犯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不同的主要特點在於,行為人一方面使公私財物受到損失,另一方面行為人沒有將財物佔為己有或轉歸第三者所有的目的,即其本人或第三者並未得到任何物質上的利益,而是使某項財物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毀滅和損壞。其中毀滅,是指使用各種方法故意使公私財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全部喪失。損壞,是指將某項公私財物部分毀壞,使其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程度。如果情節輕微或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和手段特別惡劣的等。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但是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侵犯了其他客體,則不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例如,故意毀壞使用中的交通設備、交通工具、電力煤氣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根據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GUO統計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 2021年3月版 第6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