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
我們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會對其進行規定外,最高法、最高檢或公安部門還會根據現實情況,制定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針對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講,其同樣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釋中被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及刑法規定都有哪些內容。
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八十條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司法解釋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只有達到了《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否則的話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是對其立案標準進行了規定,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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