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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現場是什麼地方

一、執行死刑現場是什麼地方

執行死刑現場是什麼地方

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

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一般來説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經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執行死刑一般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式,在執行死刑之前,應該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員進行臨場監督。指揮執行審判的人員,對罪犯應當查驗身份,盤問罪犯有無遺言和信札,隨後交付給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標籤:執行 現場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