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執行死刑的場所和程序是什麼?

執行死刑的場所和程序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於“死刑”的劃分有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小編今日為大家帶來這一相關內容,有關於死刑執行地點,也有一些朋友比較好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供大家參考。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説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一、執行場所和方法:執行死刑在什麼地方執行,室內還是室外執行。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説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小編蒐集相關知識後瞭解到執行死刑是在指定的羈押場所,一般專門執行的刑場比較少: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

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一般來説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經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本站為您誠摯解答一切法律相關問題,如您遇上此類案件糾紛,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小編提醒您,多多增加自身對法律知識的瞭解,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標籤:執行 場所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