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現場執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現場執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1、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3、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一般死刑執行時間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後,就會發布執行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收到執行命令後,要在七日內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死刑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
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綜上所述,確定要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前必須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命令,同時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派相關工作人員到場進行監督。因為在我國,死刑分為槍決或者是注射,所以不同的死刑方法的流程也不一樣。槍決一般由武警或者司法警察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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