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倒賣軍用物資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倒賣軍用物資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之中並沒有對倒賣軍用物資罪的立案標準進行規定,具體來説,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非法出賣、轉讓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賣、轉讓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二、倒賣軍用物資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
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
所以只要是涉嫌非法的轉賣軍用物資或者是轉賣軍隊的武器設備,並且以此獲取不法利益,給有關方面不管是從裝備上還是經濟上都造成了具體損失的,都會涉嫌承擔刑事責任,而通常都是在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轉讓了大量的裝備和武器,那麼量刑肯定是會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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