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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暴力取證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暴力取證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刑法中關於暴力取證罪的立案規定如下: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本罪中的有犯罪事實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但未造成傷殘、死亡的情況,若造成了傷殘、死亡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