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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有什麼要求?

我國,隨着不孕不育現象的直線上升,收養子女就是一種特別普遍的現象,我國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權益義務不受侵犯,但是得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收養孩子要依法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有什麼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男性沒有配偶,包括男性沒有結婚離婚或是喪偶這些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公民年滿30週歲即可作為收養人收養子女。但是,對於無配偶的男性公民收養女性,法律則規定年齡要相差40週歲才能進行收養,這不僅是法律對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所作的特殊規定,也是法律對被收養的女嬰和女童的特殊保護。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收養立法中都有類似的規定。這是從性別、年齡、生理特徵、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考慮而制定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德,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保護被收養女性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這裏所稱的“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是指包括40週歲的本數在內。

要是無配偶的男子收養的本身就是男性的話,則此時的收養條件其實就是一般的收養條件。但如果此時無配偶男子收養女性的話,為避免日後損害到女性的合法權益,就對收養條件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這也是出於對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