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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商檢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商檢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有以下情形之一則達到商檢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1、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工作失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大於30萬元的;
2、因工作失誤造成不合格產品進口或出口,對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3、工作失誤達到三次以上,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二十三)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2、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