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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沒收財產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沒收財產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程序是,法院判決書生效後,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的特別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的提出:應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級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被告人系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原審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在十五日內發出公佈,公佈期為六個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上述人等應在公佈期內申請參加訴訟,可以委託代理人。其他厲害關係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理。公佈期滿後,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會作出沒收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三、沒收財產和沒收違法所得的區別有哪些

1、沒收財產是刑罰的附加刑,沒收違法所得不是刑罰,是一種財產罰;

2、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沒收違法所得通常不涉及違法人的合法財產。

四、刑事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涉嫌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總的來説,沒收財產的前提條件是法院的判決書已經生效,比如一審判決沒收財產,如果犯罪嫌疑人對一審的判決有爭議,在上訴期間不能執行沒收財產的刑罰。法院在判決沒收財產的時候,可能是判決沒收全部財產,也有可能是沒收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