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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在國外,司法機關通常專指法院,但在中國,司法機關不止法院,還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三司法機關根據自己的職責分工合作,一起推動刑事訴訟活動的完成。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一)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1、檢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鄙人理解,該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公安機關應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延伸:若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這麼做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辯護等。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查閲、複製有關案件資料用於辯護使用。

(四)審判:

1、一審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二審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收到判決10日內)裁定(收到裁定書5日內),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3、二審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4、再審

A.提出時間

(1)一般而言,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過兩年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B.再審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C.再審審理期限

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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