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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法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法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一)庭前準備。

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

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

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怎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程序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流程都是這樣的,正常情況下一審的庭審流程在兩到三個月內就能結案,若案情特別複雜,審理時間有可能會向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