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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是怎樣的?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注意些什麼?刑事案件審理主要有法庭審理、法庭辯論和宣判階段,在各個階段需要注意些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詳情請看下文。

1、對公訴案件的程序性審查

(1)審查的內容和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後,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①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②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③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

④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⑤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⑥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⑦已委託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⑨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

⑩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齊備,並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此外,還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①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②對於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③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④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⑥對於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審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

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人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各項準備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以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並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6)擬定庭審提綱。庭審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①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

②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方面的要點;

③訊問被告人需瞭解的案情要點和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發言的順序;

④控辯雙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名單;

⑤控辯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方面證言、物證和其他證據的目錄;

⑥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擬採取的措施。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法庭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1)開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序是:

①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a.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b.宣讀法庭規則;

c.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d.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e.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②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況:

a.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b.是否曾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c.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d.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③審判長宣佈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④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⑤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a.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b.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

c.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d.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

⑥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對於共同犯罪案件,應將各被告人同時傳喚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況後,集中宣告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至第159條的規定,法庭調查的順序是:

①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②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③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公訴人訊問被告人,一般應圍繞下列事實進行:

a.被告人的身份;

b.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c.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等;

d.犯罪原因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犯罪人員的各自地位和應負的責任;

e.被告人有無責任能力,有無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的動機、目的;

f.有無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法定的從重或者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g.犯罪對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徵,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來源、數量以及去向;

h.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否認的根據和理由能否成立;

i.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控辯雙方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④出示、核實證據。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都應當經當庭質證、辨認和辯論。具體程序是:a.詢問證人、鑑定人;b.出示、宣讀證據。

⑤調取新證據。

⑥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公訴人發言;

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③被告人自行辯護;

④辯護人辯護;

⑤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後進行,其辯論順序是: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司法實踐中,公訴人的首輪發言被稱作發表公訴詞。其內容一般包括:①對法庭調查結果的簡單概括;②分析證據,認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③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性質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⑤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出被告人觸犯的刑事法律條款和應負的法律責任;⑥提出對被告人依法處理的要求。

辯護人的首輪發言被稱作發表辯護詞。辯護詞一般從以下幾個角度提出辯護意見:①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罪行較輕;②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③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

(4)被告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宣佈法庭辯論終結後,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多次重複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可以制止;如果陳述內容是蔑視法庭、公訴人,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制止;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後陳述的內容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也應當制止。

(5)評議和宣判

①評議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a.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b.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c.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d.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f.被告人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g.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②判決

所有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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