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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大家生活中可能會發現身邊那些特別優秀的朋友或是同事,他們平時本身就具備自我批評和自我反省的這種習慣,可是我們在生活當中對自己進行評價和犯了罪以後的自首自省在法律概念上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因為按照刑法的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其實對犯罪嫌疑人自身是有好處的。

一、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1、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員,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2、在逃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3、在限令期限內,自動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在逃犯罪人員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5、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脱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適用非監禁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8、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9、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嚴格為檢舉揭發人員保密,並對其依法予以保護。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人員,並得以偵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為在逃犯罪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不得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員。如果查實,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凡在通告期間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堅決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並依法嚴懲。

12、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由自首的本質及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險性的特徵出發,我國刑法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罰個別化的原則設立了自首制度,並確定了自首從寬的原則。

二、理解自首的這一條件,應着重把握下列幾個問題: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

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在本案中,羅某殺人後即到派出所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顯然不存在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殺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發生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

也即自己實施並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實務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即能夠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夥,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矇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

所謂自首自省當然是能夠爭取到一個寬大處理的機會,但是在這裏的寬大政策當然也是有限度的,只有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主動自首才會免去處罰,犯罪情節已經非常惡劣了,事後去自首不能夠絕對的影響整個刑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