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區徵地補償政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浦口區徵地補償政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浦口區徵地補償政策的法律依據是《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為加強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南京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其拆遷補償款以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
如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與土地使用證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為準確認房屋面積。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或只有建房許可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每户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1.25。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徵地公告後突擊搶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 貨幣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
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款支付其購房款的,其本人應當持身份證件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繳契税。
被拆遷人不需購置房屋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拆遷人應當同意其提取現金。
第三十四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其貨幣補償款的基數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或中低價商品房,具體規定另行制訂。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於本區當年最小户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最小户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自拆自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建設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包乾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農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積,每户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徵地補償的標準認定及相關發放是當前拆遷户比較關心的問題,一方面,徵地補償標準制訂關係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涉及到民生問題,政府更需要關注和合法的制訂相關數據。在司法實踐中,徵地補償的標準應當根據所徵地段的特殊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制定,並及時與拆遷户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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