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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規定是什麼?

一、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規定是什麼?

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規定是什麼?

自首自省的寬大政策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的認定條件

自首的認定條件,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自首的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以及自首的條件來進行合法適用,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立功的認定條件的,那麼是無法以自首的情節來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