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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刑期計算規定是什麼?

假釋刑期計算規定是什麼?

一、假釋刑期計算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暫予監外執行刑期怎樣計算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但是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對於犯罪分子適用假釋,那麼是需要計算假釋考驗期限的,假釋考驗期限就是從決定適用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於具體的假釋考驗期間是犯罪分子還沒有執行完畢的剩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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