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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計算起始點是什麼時候?

假釋考驗期計算起始點是什麼時候?

一、假釋考驗期計算起始點是什麼時候?

我國法律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怎樣才可以假釋

當然,假釋制度的實施也有一定嚴格的程序規定,適用假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

2、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

3、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後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説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適用假釋。

假釋考驗期是從假釋那天開始計算,只有被判了有期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且服刑一段時間後反省深刻,在監獄認真接受教育和改造,渴望重新做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假釋,被判有期徒刑的,還需要繼續服刑的刑期即為考驗期,被判了無期徒刑,則考驗期直接為10年,

標籤:起始 計算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