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是變相辭退嗎
調崗不一定是變相辭退。調換崗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就不屬於變相辭退:
1、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必須是符合公司發展的,而且要經過員工的同意;
2、調崗必須不是為了懲罰和侮辱該員工;
3、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相持平或有所上升;
4、調崗必須符合員工的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不得隨意安排不適合的員工;
5、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用人單位必須進行舉證,然後再安排合適崗位;否則不排除變相辭退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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