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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一、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認罪認罰之後上訴是否加重刑罰根據上訴的主體進行判斷:

(一)如果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罰,若是共同犯罪案件,既不得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在量刑教輕的情況下,不得直接加重刑罰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可以反悔嗎?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反悔是可以的。

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要確保他的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願認罪,他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

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他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同時重點審查他認罪的自願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這類的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是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的。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在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是可以進行反悔的,可以再次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辯護,走法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在簽訂了認罪認罰書之後一般會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