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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是什麼

監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根據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第七條規定,監獄組織診斷檢查或者鑑別,應當由監區提出意見,經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監獄長批准後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鑑別。

監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是什麼

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對於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小組進行鑑別。

第11條規定,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犯罪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犯罪居住地的村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並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

第12條規定,對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監區人民警察應當集體研究提出提醒,暫予監外執行建議,經監區辦公會議審核後,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