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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所暫予監外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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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所暫予監外執行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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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暫予監外執行程序

首先,在交付執行前,交付執行的法院。對於被告人可能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法院。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其次,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提出意見,經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見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