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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判決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我們發現要是罪犯在判刑的時候也就同時滿足了規定條件的話,那此時法官雖然做出了具體的量刑處罰,但同時也會對罪犯判處監外執行的。那具體來説法院判決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法院判決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 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二、暫予監外執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的;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違法犯罪的;

5、違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規定的;

6、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同時小編還提供了一些會導致監外執行終止的情形,而這也是罪犯需要在監外執行期間重點注意的,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就會被依法收監執行剩餘刑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