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考驗期怎麼計算?
一、緩刑的考驗期怎麼計算?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如果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決的時候,發現犯罪行為人的客觀情況符合被宣告緩刑的條件,此時該犯罪行為人就可以被宣告緩刑,只不過在宣告緩刑的同時,也要確定一定期限的緩刑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並且不能實施新的犯罪,如果犯罪行為人實施新的犯罪,會被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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