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的情況是什麼
即使罪犯在最後判刑的時候被判緩刑了,但我國對緩刑也是規定了相應的考驗期的,要順利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之後,那麼原判刑罰才會不予執行。那大家知道什麼是緩刑考驗期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的兩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三、緩刑考驗期應該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已經知道什麼是緩刑考驗期了吧。法官在判刑的時候會同時作出考驗期的期限,而要是在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或嚴重違法的話,那此時就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也提醒了被判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一定要遵守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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