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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日期怎麼算,緩刑的考驗期限是多長

判刑日期怎麼算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定罪處罰,而在判刑的時候必須要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樣最終的處罰才會是比較合理的。而在法官做出判決之後,此時判刑的日期應該怎麼計算才好呢?這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下文中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判刑日期怎麼算。

一、判刑日期怎麼算

1、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羈押時間超過被判刑期,對於超過所判刑期的羈押時間是否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羈押超刑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審查、起訴、審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內完成的,即使羈押時間超過刑期均不應賠償。

基層法院在審理量刑幅度在單處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輕刑案件中,經常會面對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

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確實施“罪行相適應”原則,筆者建議目前在公檢法內部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建立捕後偵查期限及刑事拘留報備制度,對事實清楚、無遺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輕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應在批捕後一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二、緩刑的考驗期限是多長

法律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知道判刑日期怎麼算了吧。對於一審法院來説,如果不屬於一審終審的情況,那麼此時法官做出了判決之後,其實並不是馬上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然後對罪犯執行刑罰,此時還要考慮到上訴的問題,因而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那此時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