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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嗎?

一、緩刑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嗎?

緩刑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嗎?

緩刑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刑法》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撤銷緩刑,依法判決。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嚴重違法或者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禁止令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注意哪些問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在執行緩刑期間,犯罪分子一般只會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故此只有社會危害並不大的犯罪分子,其提出的緩刑請求才有可能會被受理通過。一旦司法機關宣佈緩刑期滿,那麼就意味着該犯罪分子無需繼續之前法院宣判的刑罰,而是在緩刑期滿後恢復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