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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嗎

假釋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嗎

一、假釋期滿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嗎?

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執完畢(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二、刑事案件中假釋的考驗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假釋考驗期限(要把實際執行期限與假釋考驗期限區別開,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宣告之日起執行。

(2)有期徒刑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3)無期徒刑考驗期限為十年。

三、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是怎麼規定的?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刑事案件中即便罪犯沒有被假釋,只要不是被判處的無期徒刑,從判刑以後也總有刑罰執行完畢的一天,既然是假釋,假釋考驗期滿以後無緣無故的也不會再收監執行了。假釋期內被收監執行的一般都是因為有違法行為或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