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執行完畢再犯罪的是否屬於累犯
一、緩刑執行完畢再犯罪的是否屬於累犯?
不是。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而緩刑期滿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存在執行期滿的問題,所以緩刑期滿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犯罪分子如果不違反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二、申請緩刑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處的刑罰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過3年,就不符合適用緩刑的對象條件,不能適用緩刑。這是緩刑的對象條件。
(二)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
要看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是否真誠悔過自新,只有真誠悔改自新,確有悔罪表現的才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是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喪失社會危害能力的聾啞人、盲人等殘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的,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主要線索得以偵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歸案後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充分認識,真誠表示悔過自新,真誠表示今後不再危害社會等行為都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
(三)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也是實踐中最難把握最容易出現問題的要素,對於適用緩刑後是否還能再危害社會應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審查判斷,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殘忍奸詐、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連續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斷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的深淺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據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於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地位、犯罪後對危害後果的認識等分析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只有全面綜合分析確實認為適用緩刑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方可宣告緩刑。對此可以稱之為適用緩刑的社會條件。
(四)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
《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受過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在釋放或者赦免後較短的時間內又犯新罪,足以表明這種犯罪分子惡習難改,甚至是屢教不改,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放在社會上難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這也是適用緩刑的對象條件。
實際上,在緩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新罪的這種結果,就説明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在緩刑考驗期之內認真學習我國的法律制度,對於法律制度也根本沒有任何敬畏之心。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話性質肯定是比較嚴重一些的,但是,就算是緩刑已經執行完畢了,對這種情況也是要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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