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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該怎樣辦?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該怎樣辦?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該怎樣辦?

刑罰執行完畢後,在追訴範圍內發現有犯罪遺漏的,應當分別追訴。不屬於追訴範圍的,不得追訴。刑法規定,在下列期限以內不起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死刑20年。如果你認為你必須在二十年後追訴,你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刑罰執行完畢後,遺漏的犯罪不能與以前的犯罪相提並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宣判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其他犯罪行為,在宣判前未判刑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死刑的執行,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已經執行的判決,在新判決確定的刑期內計算。多罪並罰的時間條件是“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滿十年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滿十五年;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後20年。如果你認為你必須在二十年後追訴,你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宣告宣告後的聯合處罰及認定有犯罪行為的處罰】宣告宣告後,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宣告宣告前已經被判刑。作出判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前兩次判決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判決,在新判決確定的刑期內計算。